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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购买侵权(商标权)物品时的取证注意事项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对销售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取证时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对于专业知识不足的取证人员,应予以重视。能够完美的取证,事关后续的侵权诉讼环节,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需要引起重视。


正文:采用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方式,就购买侵权物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这种形式称之为“公证处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行为”。对于公证处来说,其主要工作重点在于公证程序上,即只要对整个过程采取正确的取证方式,采取客观记录当事人购买或索取实物(包括索要发票、凭证)的过程、照相、录像等方式,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即可。然而,对于当事人或受其委托的购买人来说,以正确的方式购买到侵权物品是尤为重要的,取证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侵权诉讼过程。

因此,对于取证过程中的实体审查,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销售主体方面的审查

在取证前,要对销售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为:

1、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可以为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等;

2、确定营业执照名称信息等,为进一步确定销售主体做准备;

3、注意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是否与实际销售地址一致,在实践中也曾发生过两者地址不同,经进一步落实才知道实际销售地址的营业执照曾经注销,之后他人又在相近区域登记成立了与原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主体。很明显,无法用现有的营业执照去打击售卖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4、购买后,注意索取发票、购物小票及其他凭证,这些凭证可以完美的展现销售主体信息。如果没有这些凭证,再加之营业执照地址与销售地址的不同,很容易使得对方辩解并不是其销售了侵权物品。可以来看一下这个案例:销售商品的店铺店招名称为“A超市”,地址位于A-1范围;有一个营业执照中名称同样为“A超市”,地址位于B-1范围(两地址可能相邻不远)。同时,在“A超市”地址上还存在另一个“C超市”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可能这个信息事先不知道)。那么问题来了,在没有任何购物凭证的情况下,到底是起诉营业执照中的“C超市”,还是起诉另一个营业执照“A超市”?

5、如果没有购物凭证,怎么办?这时候可以让销售者出具手写的销售单据并签名,索取销售者的名片信息。在索取销售者信息时,应注意销售者名字是否与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者一致,实践中也存在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查看: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商标侵权物品的选择

    这个问题,涉及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问题。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其他与案件行为无关的事项,进行了省略。侵权行为的判断,也可以以下表表示:

同一种商品

商标相同

商标近似

类似商品

商标相同

商标近似

 

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批量维权案件,属于简单案件,一般仅仅涉及表中上部分“同一种商品”的情况。其他情况,争议较多,在此不作赘述!


  • 评论列表
  •  山东济南朱彬律师
     发布于 2020-09-18 13:10:49  回复该评论
  • 酒类经营是一种特种行业,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酒类流通施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经营者必须遵守。被告重庆东方花苑饭店为重庆上清寺的一家融会议接待、旅游文化、商务洽谈为一体的早期挂牌星级品牌酒店,在重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从业人数多、经营规模大,其对相关酒类的辨别认知和注意义务高于一般酒类食品流通企业、更远高于个体工商户,理应对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有更多了解,且应主动审查贵州茅台等酒类商品的进货手续,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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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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