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办案经验,联合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联,共同制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旨在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检察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及有知识产权合规整改需求的企业提供合规参考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以下简称“企业重点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侵犯商标权利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侵犯专利权利犯罪,包括假冒专利罪。
(三)侵犯著作权权利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十一条【侵犯商标权刑事风险提示】在制造、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商标标识时,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商标许可风险,在自行制造、接受委托制造过程中,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须确认是否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时,应严格避免授权超期、超范围使用,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二)销售注册商标商品风险,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前,须确认拟销售商品为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结合销售方销售资质、进货价格、交易方式、商品质量等方式综合判断。
(三)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风险,在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前,须确认拟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已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
第十二条【侵犯专利权刑事风险提示】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前,须确认拟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已取得权利人许可,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十三条【侵犯著作权刑事风险提示】复制发行、传播、销售著作权作品前,须确认拟复制发行、传播著作权作品已取得许可,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十四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风险提示】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前,应排除以下情况: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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