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指诉的合并审理。诉的合并审理,可以分为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共同诉讼概念的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该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实质是指诉的主体合并。
一、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我国将共同诉讼制度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两者划分的标准在于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的,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的性质是诉的主体合并,是将复数形式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程序中,即原告复数当事人或者被告复数当事。普通共同诉讼主要侧重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必要共同诉讼侧重于避免人民法院出现不同甚至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判决。
1、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对诉讼标的合并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五个特征:其一,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二,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其三,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其四,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必须一致。其五,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参加诉讼。比如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有一方当事人对争议的财产有争议而对部分继承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2、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从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有一下三个特征:其一,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不同是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质区别。其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其三,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其实质上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其构成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普通共同诉讼,比如一当事人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索要某某款项,而另一当事人也同样向被告索要同一种类的某某款项,所以,为了审理上的方便,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3、以上所说的共同诉讼,实质是指诉的主体合并。另外,诉的客体合并,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予以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一方当事人就多个买卖合同所欠的货款,向被告主张还款,而各个买卖合同是独立的,此时法院需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下面列举几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案件:因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因客体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亦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条件,故原审法院根据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的诉请将基于两个合同形成的债务合并审理并做出一份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56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标段合同》及《二标段合同》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在履行上述合同期间,双方又就额外零星工程签订了6份施工合同,中建五局并垫付了一些零星费用,这些均涉及重庆曼哈顿城的相关项目。一审原告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理由是:一、本案一审原、被告双方主体均为一人,据以起诉的8份合同以及垫付的费用,系就同一工程项目发生的,其实质系债权纠纷。至起诉时,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其一并起诉,属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二、一审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几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所以双方签订的几份施工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不能完全分开,垫付的费用也系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如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302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工程签有15份合同,15份合同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如要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且即便是合并审理因为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也应分别裁判。因此,一审法院没有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15个案件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的判决,有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2020)最高法民申6895号:本案系同一原告江苏兴厦公司对同一被告赛罕区住建局就三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并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律未规定此种情形必须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决定。因三份施工合同所涉三个工程项目的内容不同,施工地点不同,又不属同一建设工程,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三项工程不具有关联性,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应当分别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二、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别侵权按份责任的认定
共同诉讼是诉讼的一种特别形态,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其中共同侵权是共同诉讼的其中一种情形。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是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共同侵权,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分别侵权造成同一后果承担按份责任的法律规定。
通过解读有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构成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要件是: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也就是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2、造成同一后果。也就是说,侵权后果产生的原因力既不是数个侵权人的共同故意,也不是共同过失,还排除数个独立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但却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将不构成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三、责任主体的追加时限
因共同侵权提起诉讼时,那么共同侵权必要共同诉讼对当事人的追加时限是怎样的?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对追加被告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本律师认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追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可能无法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没有明确,追加被告为时较早;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审结前申请追加,须对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辩论、调解庭审程序再重复,不仅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而且浪费审判资源,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实践中一般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此时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附部分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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