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法律条文来自于《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经常产生争议的一个焦点。比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声称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辩称属于个人债务;再比如在其他债权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将夫妻两人共同起诉,要求夫妻两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关于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外,以下内容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也是当事人经常咨询的一个问题,即双方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中即使确定了由某一方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但这些确定的内容在两人之间是有效的。然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考虑两人协商或者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处理意见的,也就是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两人主张共同偿还。当然,最终如果一方偿还数额超过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部分,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内部约定不影响外部效力】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解读:一方婚前债务,配偶不用承担。但因婚前举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配偶就应当承担。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形成的债务,配偶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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