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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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商标证书后,就高枕无忧了吗?

答案是: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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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商标证书后,如果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未使用该商标,可能会面临他人的撤销申请。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获得商标证书后并不是高枕无忧,而是要对该商标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使用。使用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的使用。

    另外,实践中还有很多人拿到商标证书后,虽然进行了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改变了原来的商标图样,这样也是需要注意的。如果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则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那应该留存什么样的证据,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呢?

商标局于2018年8月13日发布了“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说明了商标使用在商标或服务上的表现形式。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信为智慧.jpg

本文内容转载于山东信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sdxinwei。

  • 评论列表
  •  山东济南朱彬律师
     发布于 2018-09-14 13:42:35  回复该评论
  • 一件衣服被我穿上了,80%的人都说好看,那我一定会买!一个生意机会被我遇上了,80%的人都说可以做,那我绝对不会去做!我深信世界上的2/8定律,为什么世界上80%是穷人,20%是富人?因为20%的人做了别人看不懂的事,坚持了80%的人不会坚持的正确选择!当每个人都能看懂时,机会的窗口就不再为普通人开放了!成功只属于有远见,敢挑战懂坚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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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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