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巧妙而精准地提交案例,可以成为推动案件走向、说服法官采纳己方观点的关键技能。然而,对于作为律师的我们,如何有效提交案例、促使法官依法参照或参考,是实现诉讼目标的关键环节。就此,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系统梳理了我国案例体系的层级结构、法官的法律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希望能在法律实务中有所帮助。
一、案例体系的层级结构与效力定位
我国的案例体系主要由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和其他类案构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与法官的回应义务各有不同。下面这个表格,可以帮助快速把握中国案例体系的整体框架和核心规则。
案例类型 | 效力定位 | 法官的义务 | 提交后法院的回应义务 | 不参照/不参考的可能后果 |
指导性案例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 应当参照 | 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 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必须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 | 构成程序违法,可作为上诉或再审的理由,案件可能被发回重审 |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 应当参考 | 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并参考类似入库案例作出裁判 | 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必须予以回应 | 若未检索或回应,可能构成审理程序不当,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 |
其他类案 (其他类案(最高法、本省高院、上级法院、本院生效裁判)) | 可以作为参考 | 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无强制性义务 | 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非强制 | 通常不直接导致程序性后果 |
二、核心规则与法律后果
1、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具有强制效力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
•“参照”的含义:并非照搬裁判结果,而是参照其裁判要点与精神。如法官认为本案与指导性案例存在实质性差异而不予参照,必须在文书中说明理由。
•不参照的后果:若当事人提交指导性案例而法官未回应并说明理由,构成程序违法。实践中,如辽宁省高院(2021)辽民申5273号裁定所示,该情形已成为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
2、案例库案例:“应当参考”并强制回应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案例库规程》)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法官应当检索案例库,并参考类似入库案例裁判;
当事人提交入库案例的,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如确有不参考的特殊情形,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未检索或未回应,将构成审理程序不当,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参考”与“回应”:参考案例不能作为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其裁判理由和要旨可以作为说理的参引。
3、其他类案:具有参考价值但无法定约束力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本省高院参考性案例、上级法院及本院生效裁判。法官可参考,但无强制回应义务,当事人提交后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回应”。
三、律师与当事人的实务操作指南
为最大化发挥案例的诉讼辅助功能,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优先检索并提交权威案例
重点检索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二者具有法定回应义务,是诉讼中的“硬通货”。
检索工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权威平台。
2、在文书中明确要求法院履行回应义务
在代理词、辩论意见或补充代理意见中,应:
①明确引述《类案检索意见》第十条或《案例库规程》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请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就是否参照/参考本案进行回应并说明理由”;
②强调如不回应可能引发的程序性后果(程序违法/影响案件质量评查),强化法官的规范意识。
四、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案例参照制度已成为重要的辅助诉讼形式。律师作为代理人若能精准查找并提交具有强制回应义务的案例,并辅以专业的法律论证与程序提示,将显著增强其诉讼观点的说服力。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备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多批次指导性案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7.31 实施)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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