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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二)

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

作者 | 徐新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文章来源:知产力

【裁判要旨】

在确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即不应将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其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不应包含储存滚动条允许2层以及2层以上的布线方式。被控侵权产品设置为双层线材,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

梅耶博格公司作为一家技术公司,主要涉足的业务领域涵盖了太阳能、光伏、半导体光电行业和其他的半导体材料的高端市场。梅耶博格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我国获得“线材管理系统”发明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上机公司制造的型号为WSK027BL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伟业公司从上机公司处采购了被控侵权产品作为生产设备使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梅耶博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同时,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要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故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发明目的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原告梅耶博格公司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和2、权利要求1和3、权利要求1和5以及权利要求1和6等共计5种技术方案。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之技术特征的解读和比对上。

涉案专利权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不能作为其保护范围。理由为:

首先,现有技术及其缺陷。涉案专利说明书[0008-0012]段明确指出现有技术的缺陷在于,切割线材卷绕在滚动条上,在切割使用全程线材在张力下固持,线材之间多重部分重叠卷绕、接触导致线材磨损、断裂,从而减少线材使用寿命,增加生产成本。

其次,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针对以上现有技术的缺陷,涉案专利说明书 [0013]段载明,“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该等问题并提供一种防止所述切割线材损坏的线材管理系统。所述线材管理系统应特别地防止由于所述线材在所述滚动条上的相对移动(线材对线材摩擦/刮擦)的线材断裂。所述切割线材的使用寿命应通过低磨损的线材管理而增加。与现有技术相比低磨损线材管理容许使用相同的线材部分更长。”由此可以确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或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要解决上述技术缺陷,克服线材之间的摩擦,防止由于所述线材在滚动条上的相对移动导致线材磨损或断裂,提高线材的使用寿命并因而节约成本。说明书中其他内容也对此进行了阐述。 [0019] 段载明,“该线材管理系统系在切割过程中通过低磨损的线材管理,有效的降低线材断裂的风险,从而增加切割线材的使用寿命。” [0073] 段载明,“需一控制动作以准确地考虑线材在滚动条上的节距以防止所述储存滚动条上所述等绕组彼此接触(无部分重叠)。”

再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与发明目的相抵触,存在本发明所欲克服的技术缺陷。线材之间在滚动条上的摩损有三种:一是一层布线时线材与线材之间并行接触而磨损;二是在多层布线之后,上层线材与下层线材之间存在摩损;三是线材与滚动条之间的摩擦。第三种情形无法克服。在一层平行布线情形下,由于滚动条上有相互间隔的凹槽,线材绕组彼此不会重叠。而在两层以上布线时,线材与线材之间必然相互摩擦而产生损坏。本专利就是要解决线材与线材之间的摩损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技术特征,包括两层以上布线情形,存在本专利发明目的所欲克服之技术缺陷。在说明书中也无相应技术手段或方案予以支持说明,故属于现有技术范畴,不应作为保护范围,否则将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不公,也不符合促进创新之专利法立法宗旨。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储存滚动条线材布线为两层,存在重叠或摩损状况,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会彼此部分重叠”的技术特征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官说法】

权利要求的解释和侵权比对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两个关键要素,也是审理中的难点。本案中,经侵权比对,从字面上看,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了原告选择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原告涉案专利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即把专利要克服的技术方案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这违背了该专利的发明目的,也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本案通过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对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解释和确定,将不合法部分排除出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据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有效地平衡了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19-04-01 11:22:18  回复该评论
  • 相关内容: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一),链接:http://zhubin.com.cn/post/29.html
  •  山东济南朱彬律师
     发布于 2019-04-01 11:40:39  回复该评论
  • 本文案件信息
    一审:南京中院(2018)苏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
  •  山东济南朱彬律师
     发布于 2019-06-19 09:34:30  回复该评论
  • 在比较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所对应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这种情况构成了字面侵权,通常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是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侵权成立。
    但是,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符合发明目的,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涵盖在保护范围内是不正确的,所以,即使初步判断构成‘字面侵权’,但因为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故而也可能会侵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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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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