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但在最低工资中扣除了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最终拿到的工资寥寥无几。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做法违法,用人单位却认为做法合法。两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些甚至形成案件走上了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到底哪一种说法正确,本文尝试进行分析。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作为一项劳动制度,国家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出台了相关规定。《劳动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4条以及《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21号)第3条均对“最低工资”作出了解释,各省也根据该规定相继每年制定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4月17日,山东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时确定了从2018年6月1日起分三档执行新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1730元、1550元。同时还同步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19.1元、17.3元、15.5元(各地市分别对应相应标准,具体可查阅该标准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些甚至形成案件走上了劳动仲裁、诉讼程序。
现就该问题,本律师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现行《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如果要回答“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社保费用?”这一问题,需要就该条进行解读,需要理解“社会保险”是否属于第(三)项中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我查询的材料,劳动者福利待遇是指劳动者除了工资外,还享有的其他福利待遇,比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休假、带薪病假、婚假等等。单纯按照这个说法,自然“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福利待遇”范畴。再从《社会保险法》中理解和体会一下“社会保险”的概念,在该法中也多次提到了“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我认为“社会保险待遇”和“劳动者”紧密联系,在这里可以把社会保险待遇视为“劳动者福利待遇”范畴。
由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均未就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全国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
一、北京、上海——最低工资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参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参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沪人社规〔2018〕6号)第一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天津、江苏省——最低工资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参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第九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三)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注意,规定中并未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最低工资中剔除出去。
参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苏人社发〔2017〕204号)第二条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见,该通知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同时另行支付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另行支付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目前确实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在实践中也作为一项比较有争议内容。尽管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比较明确,但这些政府或部门规章是否合法、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还有待以后来确定。在尚未作出明确前,对于存在规定的省市来说,也只能按照上述规定来办理。对应没有相应规定的省市,有待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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