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黑洞图片事件,给摄影人的版权保护启示!

图片1.png

人类发布的第一张黑洞照片


2019年4月10日,事件视界望远镜(EHT)拍摄并发布了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之后,该图片被视觉中国网站打上了“版权所有:1995—2019©视觉中国”的标识。此事件一经发酵,成为法律、摄影行业内的热点事件。

该事件曾引起了著作权领域专家的广泛讨论,主要涉及黑洞图片是否享有版权,版权归谁,如何合法有效的进行版权保护等问题。虽然现今热度有所减少,但该事件给摄影人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应该减少。

本文试图针对摄影人所关注的几个入门问题,进行简单介绍,便于摄影人士对著作权的相关知识进行了解,并合理的将维权意识融入到现实生活中。

一、关于什么是作品?如何才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因此,从该定义可知,摄影作品应具备客观性和艺术性两个特征,所谓客观性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体形象反映;所谓艺术性是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针对客观性这一特征,黑洞照片就产生了争议,因为黑洞照片是无法通过普通拍摄形成的,自然也不符合“摄影作品”的定义。“黑洞照片”实际上是科学家们利用数据进行模拟分析后制成的图片,具有“客观数据基础+人力后期制作”的特征,因此尽管不构成“摄影作品”,但仍然可能构成其他形式的作品类型。

另需要注意的是,摄影人平时拍摄的大都是写实类的摄影照片,这些照片往往在拍摄过程中对于拍摄物进行了角度、光线等因素的选择,借此来表达其通过照片所反映的审美和情趣,所以其具备了摄影作品的相应特征。

二、普通人拍摄的照片,会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吗?

摄影作品,是经过拍摄形成照片,通过照片来表达作者相应的思想。现在由于手机等智能拍照设备的普及,其成像效果比以前大有提升,有些手机拍出的照片确实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会成为广为流传的摄影作品。但是,由于拍摄本身是个行为,按下快门形成的照片并不一定就能够形成作品,是否构成作品仍然要看其是否符合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对于一些普通人而言,随手一拍而形成的部分照片,往往属于客观事实,尽管别人有可能未经允许而进行使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因该照片不具备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较低,而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使用摄影人拍摄的照片,哪些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

现实中,有很多摄影人的摄影作品被广泛用于报纸上的商业广告,企业产品宣传册、宣传单,还有的是被用于书刊中,有的是被用于在网上转载或网页上作为文章配图使用等。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作了规定,针对摄影作品而言,他人对摄影人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未经许可,摄影作品被他人发表;摄影作品被他人歪曲、篡改;摄影作品被他人翻拍后使用使用摄影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等

相应的,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摄影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比如: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复印、拓印、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等等。

四、并不是所有未经允许而使用摄影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用时,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有:他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已经发表的照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照片;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各种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摄影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等……。

五、摄影作品被侵权,权利人应该怎么办?

对于摄影作品被侵权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由有关部门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争议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在不能通过仲裁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他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实务中,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一般会选择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方式先行沟通,当无法协商时,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起诉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著作权案件数量为195408件(2017年度数量为137267件,增幅巨大),占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总数量的68.95%,可见著作权案件数量极其庞大。这一数据说明,著作权案件侵权现象大量存在,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

六、摄影作品被侵权,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著作权侵权时的赔偿计算方式,如同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一样,大都按照以下依据进行计算,首先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对于以上两项都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摄影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取证费用、交通费、律师费用等应当在以上赔偿数额外另行计算。

下面是来自于网络的几组数据:

1、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法院审理4万余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涉及摄影作品的纠纷案件所占比例约为14%。其中,像视觉中国这样的图片公司是最常见的“维权”主体。对于判决数额,约90%左右的判决金额在3千元以下(含3千元),一般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北京法院网上公布的生效判决,在2003年至2006年间审结的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并判决赔偿的案件共计13件。这些案件中,对每幅摄影作品的每个侵权行为判决赔偿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8,500元;最低数额为人民币97元。

3、上海法院在2002年至2006年间审结的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并判决赔偿的案件共计有15件。这些案件中,对每幅摄影作品的每个侵权行为判决赔偿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25,000元;最低数额为人民币192元。经比较:上海法院平均判赔数额高于北京法院判决。

当然,网络上还有一些知名案例,比如林志颖剽窃摄影作品案一审判决,摄影师朱庆福获赔34.5万”,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网络搜索一下。

总结: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摄影人著作权权益的事件,有很多摄影人虽然已经关注到侵权行为,但由于精力有限、对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不了解等各方面的原因,并没有选择进行维权。基于这些现状,本律师整理本文的目的就是让摄影人能够对法律规定有所掌握,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当自己身边发生被侵权事件时,可以进行有效维权。若侵权行为过于复杂,也可以联系并委托我们进行处理。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现在律所知识产权部,擅长办理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涉互联网案件等。更多信息,请查看个人网站:http://www.zhubin.cn。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搜索
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扫码关注 ↓
  • 朱彬律师_微信号

    微信号↑
  • 朱彬律师_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最新留言
赞助商广告
文章归档
网站推荐
控制面板
您好,欢迎到访网站!
  查看权限

Powered By Z-BlogPHP 1.7.2

鲁ICP备13025262号-2 山东知识产权律师 朱彬 ZHUB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