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是一种俗称,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此称谓,习惯上我们将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称之为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的侵权,常见的是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向公众进行播放的行为,但本文所探讨的并非这种侵权形式。本文想要对一些影视作品侵犯另一些作品(如剧本、小说等文字作品、其他影视作品等)这种侵权展开说明几个问题。
一、权利人主张他人影视作品侵犯其作品权利的,首先应确定侵犯了哪些作品客体?
如上所述,因作品的形式有多种,影视作品侵权可能会侵犯剧本、小说等文字作品、也可能直接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影视作品,所以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说明主张权利作品的内容、被诉侵权作品的内容以及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涉及影视作品、剧本、小说等多个作品的,还应说明上述作品之间的关系。
比如,一部影视作品的内容可能来源于一部小说,之后经改编成剧本,又在剧本基础上拍摄成为影视作品。所以,最终这部影视作品可能会侵犯小说、剧本的相应权利。在权利时,诉讼时应当予以明确,以便法院能够确定权利人的保护范围,查明案件事实情况。
二、对影视作品的侵权,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影视作品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方式一致,都是采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接触”方法,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在先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
三、如何进行侵权对比?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其思想范畴。作品表达的对比,是侵权判断的关键所在。此时,原告应当提交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对比说明或者列表,具体列明二者相关内容的对应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员可以作为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的表达进行对比。
四、作品之间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事件、人物、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
(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
(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7)其他因素。
五、影视作品的部分侵权案例
近年来,有关影视剧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宫锁连城》《北平无战事》《金婚》《红高粱》等知名影视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多见诸报端,并受到广泛关注。
典型案例:
1、琼瑶起诉《宫锁连城》编剧于正及其制作公司侵犯《梅花烙》著作权案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相应判决书内容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2、《暗箱》起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文发稿时,一审判决并非生效判决,判决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文作者最终观点)
基本案情:2017年,根据作家周梅森小说改编的检察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作者刘三田因认为《人民的名义》(小说版本)涉嫌抄袭自己的小说作品《暗箱》,向法院起诉该剧编剧、著名作家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小说《人民的名义》全面下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万元。2019年4月24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刘三田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在过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对结构、人物等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作品结构是否相似可从作品的主题、情节组成内容、情节发展顺序以及情节层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除以上几个案例外,还有很多类似案例,相信随着文化传播事业及影视作品的发展,影视作品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判定之间是否侵权也越来越复杂,案件的背后需要权利人和代理律师作出大量的工作进行对比说明。
文中部分内容,来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2018]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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