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目前比较混乱,国家大的层面已经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个地方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各地的知识产权法庭。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由于各高院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管辖规定,所以基层人民法院是否具备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或跨区域)管辖权确实不好落实,甚至本人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都有些难以判断。下面是本律师整理的山东省济南市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信息。
2016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突出服务重点、完善体制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16条意见。《意见》对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作出了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适当增加具有专利、驰名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案件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以及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当前,济南市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如下(后面引用的规定来源于网络,目前无法确定其权威性,仅供参考):
1、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文件,确定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鲁高法【2017】123号)。
2、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2017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莱城区法院管辖我市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工作。
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3日,济南中院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2017年度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时指出,目前章丘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跨区域管辖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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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5月1日起,济南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外,均指定由济南市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一、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
二、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
三、莱芜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辖区内的上述案件;
四、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除对上述案件享有跨区域管辖权之外,对原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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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2019年6月25日至26日,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分别在菏泽市及济南市市中区、长清区揭牌成立三处知识产权审判巡回法庭。三处巡回法庭受理由济南中院管辖的巡回驻地及周边地区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七贤巡回法庭和经济开发区巡回法庭同时受理其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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