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不同属性的权利类型代表不同的权利保护标的。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许可形式,对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也存在着不同的许可种类。为便于理解,本律师特结合有关规定,在这里发布一下各权利类型中权威的许可分类及正式称谓。
一、著作权使用许可: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商标权使用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备注:现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备注:关于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规定的更多内容可查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1997]
三、专利权实施许可
本律师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找到关于专利权实施许可种类的直接规定,但是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中区分了以下几种许可类型:
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
分许可——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
等等(还有“交叉许可”这个类型)。
以上是关于知识产权中传统三权利(著作、商标、专利)许可的种类及正式称谓。
需要注意的是,许可种类的不同,不仅代表被许可人的权利范围不同,而且在侵权民事诉讼中不同的许可类型其诉讼主体是不同的。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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