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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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摘要: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回答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只要具备了这三性,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但是难就难在对这三性的把握上。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朱彬,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正文:现在日常生活中,似乎离不开手机了,通过微信交流更是成为一种习惯。正因如此,微信聊天记录也被大量的呈堂证供。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证据,除遵循证据的一般要求外,对此类电子数据还要根据自身特点具备相应的要求。

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呢?回答这个问题,前提是先要弄明白什么是证据?所谓证据(evidence),就是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在诉讼规则中要求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有些推论、推理、怀疑,即使逻辑缜密,其仍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一特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

其次,证据的关联性,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相联系。拿出很多的聊天记录,与想证明的事实没有关系,一点也不会起到作用。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就不能作为证据。

最后,证据应具有合法性,采用违反法律的手段所取得的聊天记录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下面结合实际情况,来说明一下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或QQ等聊天工具)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案件信息: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来源:新疆法制报 2015.04.13)。

1、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与涉案对方的聊天记录,但是对方不认可是他。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微信可以由相对方更改昵称,也可以通过备注更换对方名称,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可以做到随时更改。所以,确定对方身份也是难点之一,不是说你拿出聊天记录来,说聊天的人就是对方就行了,确定对方身份也需要一些证据来支持的!

这时候,想确定对方身份,可以采取提前录音确认、通过接收语音信息或由对方视频过程中的截图等等(这些也需要做到无疑点、不可推翻的程度),总之,是为了确认其身份和确认使用微信的就是对方。

2、确认了微信聊天的人就是对方,那怎么提交给法庭?

开庭时,需要递交有关介质的证据材料。如果你拿去的是手机,也应该提前将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图打印,或者将截图存储到U盘、光盘中作为证据载体提交

3、递交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且不可涂污

有些情况下,可能当事人觉得涉及隐私,从而删除或涂掉了一部分,提交的聊天记录不完整,这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是无法被采纳的,因为其是经过取舍的,不真实。

4、微信聊天记录,要时刻保留原始数据,做到无损保存

很多情况下,由于频繁更换手机,导致原始的聊天记录丢失,这时候就丧失了这部分证据。当然,也有很多人为了防止丢失后没有了凭据,索性把截图存了起来,但是在庭审中仍然得不到支持,原因是原始载体已经丢失,截图的真实性也没法判断。

实际上,对于会图片设计技术的,很容易将截图进行修改,呈现出与事实相反的样子,所以,在丢失原始载体的情况下,确实凭借截图很难来还原事实。

5、在交流中,对方一直使用语音,怎么办?

 这确实是个问题,语音交流比文字交流更为快捷、习惯。遇到这

种情况可以采用微信的翻译功能,翻译出文字后再对页面进行截图。当然,有很多情况下,对方采用地方方言,就没法翻译,或者翻译出来的效果太差,这时候就尽量保留聊天记录,自己根据对方的语音信息整理出文字随聊天记录一并提交给法官,并当庭对语音信息进行听取校对。

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案件信息:李康诉王苗苗、王灿借款合同纠纷案;来源:法信精选)

以上是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的有关回应,是我根据平时的实践总结而出的。看了这篇文章,再也别问我微信(或其他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了,否则,我的回答只能是:能,或者不能!都是有概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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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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