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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恶意抢注原告商标、恶意投诉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七十万元。首次明确职业商标抢注人的不当行为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范围,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N1nCk0DhkvFJJBjaHZZwA

 

拜耳集团旗下“Coppertone”(“确美同”)品牌,被告人李某在原告已经注册了Coppertone、确美同、Coppertone及图等系列商标的情况下,将原告产品装潢中在先投入商业使用的部分图形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6年获得商标注册(下文简称“涉案商标”)。

李某利用两商标权对在淘宝平台销售的Coppertone涉案产品发动大规模、持续性投诉,并向被投诉的Coppertone产品分销商提供付费撤诉服务。李某的投诉行为导致相关涉案产品在销售旺季被迫下架,被投诉商家受到降级、扣分等处分,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诉期间,李某多次联系原告,意图迫使拜耳集团高价收购涉案商标;同时多次向Coppertone产品的授权经销商发送侵权警告函。在无法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下,对Coppertone产品经销商进行工商投诉、消费欺诈诉讼(非商标侵权诉讼),肆意滋扰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拜耳集团曾多次给李某发函,向其阐明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原告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合理合法,李某应当立即停止恶意滋扰行为并与原告积极协商处理涉案商标的后续事宜。李某一直顾若罔闻,并坚持要求拜耳集团高价收购涉案商标,否则投诉行为不会停止。

在此情况下,拜耳集团对于李某的恶意注册、恶意投诉等行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停止恶意侵权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所受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万元。2018年2月2日,余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18年3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

余杭法院在(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判决书中对本案重要事实及法律适用做出如下认定:

1. 被告注册的涉案商标是对原告享有在先著作权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袭。

2. 被告的商标注册、投诉行为均具有恶意。

综合上述事实,被告的“商标恶意抢注”、“恶意投诉”、“恶意售卖”、“有偿撤诉”等行为并非是基于诚实劳动而获利,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该种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同案例:女子抢注"维密"商标的域名,被判不正当竞争及赔偿10万元

维多利亚公司是美国知名服装企业,创立的“Victoria’s Secret”品牌女性内衣经长期、广泛宣传已成为全球最著名的性感内衣品牌之一,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维多利亚公司依法享有“Victoria’s Secret”商标专用权,同时“Victoria’s Secret”也是该公司企业字号,公司已在先注册了victoriassecret.com域名及官方网站。

王女士未经许可,注册了计算机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上述两域名链接的两个网站,内容近似,且均系发布或转发商业广告、促销信息、交友信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将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VICTORIA’S SECRET”作为域名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商标权利人注册,或误以为该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误以为在该域名对应的网站中可以查询到维多利亚公司品牌商品或服务情况,提高了该网站的访问量。但涉案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未取得维多利亚公司授权,亦没有任何有关“VICTORIA’S SECRET”品牌商品或服务信息。王女士的行为占用了附着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同时也阻止了维多利亚公司以最简洁完整的方式将涉案商标用于.cn级别下的域名注册(我国在多语种域名国际标准中对应的顶级域名为.cn),妨碍了维多利亚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利用该域名从事商业活动。

    最终,法院认为王女士抢注两涉案争议域名却不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维多利亚公司注册,或误认为域名对应网站中有维多利亚公司的产品销售,会给维多利亚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维多利亚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停止使用涉案两争议域名,赔偿维多利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5万元,确认两争议域名归维多利亚公司所有。

  • 评论列表
  •  山东济南朱彬律师
     发布于 2018-07-31 10:47:12  回复该评论
  • 案例二:抢注“含有他人商标主体部分”的域名,被判不正当竞争!
    品牌名称:维多利亚的秘密
  •  山东济南朱彬律师
     发布于 2018-09-07 09:03:21  回复该评论
  • 恶意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也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1、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浦东分局,破获一起以影响企业上市为要挟、非法索取巨额钱财的敲诈勒索案件。上海警方介绍,2017年3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孙某二人获悉A公司正处于筹划**首次发行的消息后,合谋利用李、孙二人控制的甲公司,以A公司侵犯甲公司专利权为名,多次恶意发起诉讼、向证监会恶意举报。与此同时,李某和孙某又以延迟、拖延和影响上市为要挟,逼迫A公司与其签定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以授权使用专利为名勒索A公司。A公司为确保上市,接受了李某、孙某的要挟,以人民币80万元取得了甲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授权许可使用。2017年7月底,李某为达到进一步勒索的目的,又虚构了其此前已将甲公司名下另一专利独家许可给乙公司(法人系高某,但实际控制人仍是李某)使用的事实,再次伙同孙某、高某隐瞒上述真相,恶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指使犯罪嫌疑人高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名举报,披露乙公司已经向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事,同时由李某与A公司面谈。A公司又被迫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80万元。根据警方调查,李某等人手中储备了六七百项专利,待合适的拟上市企业出现后,再借专利诉讼之名敲诈勒索。警方称,其公司没有任何实体业务,营收大部分来自诉讼和“和解费”,而其专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术含量低。“犯罪分子虽然以专利侵权为名起诉,但在法院终审中从来没有胜诉过。”该犯罪团伙诉讼目的不在胜诉,只为在目标企业融资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等关键环节,以专利侵权诉讼的手段对该企业进行敲诈。
    2、男子非法获取「商标授权」敲诈侵权网店获利90多万,涉嫌勒索被批捕。因商标授权许可费用相对较高,一些**店铺不愿支付,就会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吴某设法获得相应的商标授权,然后对这些店铺进行投诉。一旦投诉成功,网购平台就会把这些侵权产品的链接删除,同时给被投诉店铺一个申诉期。“申诉期间,店主有两种办法解决,一个是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第二个就是找投诉人撤销投诉。”大部分的网店店主都会选择第二种方法来解决。吴某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目前检察院已依法对其批准逮捕。提醒注意:**店家应遵守法律,规范经营,不侵权、不售假,这样就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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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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