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恶意抢注原告商标、恶意投诉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七十万元。首次明确职业商标抢注人的不当行为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范围,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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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集团旗下“Coppertone”(“确美同”)品牌,被告人李某在原告已经注册了Coppertone、确美同、Coppertone及图等系列商标的情况下,将原告产品装潢中在先投入商业使用的部分图形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6年获得商标注册(下文简称“涉案商标”)。
李某利用两商标权对在淘宝平台销售的Coppertone涉案产品发动大规模、持续性投诉,并向被投诉的Coppertone产品分销商提供付费撤诉服务。李某的投诉行为导致相关涉案产品在销售旺季被迫下架,被投诉商家受到降级、扣分等处分,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诉期间,李某多次联系原告,意图迫使拜耳集团高价收购涉案商标;同时多次向Coppertone产品的授权经销商发送侵权警告函。在无法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下,对Coppertone产品经销商进行工商投诉、消费欺诈诉讼(非商标侵权诉讼),肆意滋扰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拜耳集团曾多次给李某发函,向其阐明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原告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合理合法,李某应当立即停止恶意滋扰行为并与原告积极协商处理涉案商标的后续事宜。李某一直顾若罔闻,并坚持要求拜耳集团高价收购涉案商标,否则投诉行为不会停止。
在此情况下,拜耳集团对于李某的恶意注册、恶意投诉等行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停止恶意侵权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所受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万元。2018年2月2日,余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18年3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
余杭法院在(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判决书中对本案重要事实及法律适用做出如下认定:
1. 被告注册的涉案商标是对原告享有在先著作权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袭。
2. 被告的商标注册、投诉行为均具有恶意。
综合上述事实,被告的“商标恶意抢注”、“恶意投诉”、“恶意售卖”、“有偿撤诉”等行为并非是基于诚实劳动而获利,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该种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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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公司是美国知名服装企业,创立的“Victoria’s Secret”品牌女性内衣经长期、广泛宣传已成为全球最著名的性感内衣品牌之一,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维多利亚公司依法享有“Victoria’s Secret”商标专用权,同时“Victoria’s Secret”也是该公司企业字号,公司已在先注册了victoriassecret.com域名及官方网站。
王女士未经许可,注册了计算机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上述两域名链接的两个网站,内容近似,且均系发布或转发商业广告、促销信息、交友信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将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VICTORIA’S SECRET”作为域名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商标权利人注册,或误以为该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误以为在该域名对应的网站中可以查询到维多利亚公司品牌商品或服务情况,提高了该网站的访问量。但涉案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未取得维多利亚公司授权,亦没有任何有关“VICTORIA’S SECRET”品牌商品或服务信息。王女士的行为占用了附着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同时也阻止了维多利亚公司以最简洁完整的方式将涉案商标用于.cn级别下的域名注册(我国在多语种域名国际标准中对应的顶级域名为.cn),妨碍了维多利亚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利用该域名从事商业活动。
最终,法院认为王女士抢注两涉案争议域名却不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维多利亚公司注册,或误认为域名对应网站中有维多利亚公司的产品销售,会给维多利亚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维多利亚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停止使用涉案两争议域名,赔偿维多利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5万元,确认两争议域名归维多利亚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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