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到单位去工作,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单位规定是每个月10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本月无正当理由缺未按时发放;再比如,本应该发放本月工资4000元,但单位找理由说是劳动者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应罚款100元,或者以单位有什么规定为由,需要本月扣100元的什么费用。还有,劳动者要辞职不干了,单位却声称不干的话,上个月的工资就不再发了。
以上这些情况,在我们平时工作中,经常会接到这方面的咨询。这些情况无疑已经损害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做呢?可选择的两种途径:
一、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一般各地设立的劳动监察部门作为投诉的受理机关。经查实属实,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仍未按期支付,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由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限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工资。如果未按照裁决履行,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以上两种方式,第一种较为便捷、高效。第二种属于法律纠纷的争议处理方式,程序上较为繁琐、时间上稍微较长。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还可能构成犯罪。适用情形:《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下面再说一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正确发放工资的要求:
1、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条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这就要求及时发放、足额发放,且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还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法条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3、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法条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
4、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条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5、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山东省现执行的是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910元、1730元、1550元]。
以上是劳动者在遇到单位发放工资损害其权益时的救济渠道,以及单位发放工资的部分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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