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权属纠纷与专利申请权纠纷是属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专利申请权纠纷是针对未授权专利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权权属争议,而专利权权属纠纷则是一种针对已授权专利的权属确认之诉,两者所发生的诉讼案由和争议关系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将专利权权属纠纷与专利申请权纠纷并列,即认可两种纠纷是属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两类案件时所关注的重点存在差别。
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怎么判断?
《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根据以上两条规定,解决专利权权属纠纷的重点就在于认定谁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权权属纠纷争议的对象是授权专利的权属,这里的权属可以是针对所有权利要求的方案(专利整体的权属),也可以是针对部分权利要求的方案(专利部分的权属)。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专利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时,不仅仅是将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而是要将每一个权利要求的方案(包括从属权利要求)都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因为权属纠纷中的原告只要对任意一个授权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出了实质性贡献,那么原告就可以主张该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所有权或者共有权。
具体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案件类型可以为两种:
1、职务发明创造,争议双方一般是单位和个人,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发明创造产生的过程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双方举证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发明创造产生的背景,只有少部分案件涉及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的确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争议双方可能是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个人或者个人与个人,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哪一方属于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哪一方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双方举证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实质性特点”的确定以及己方对于“实质性特点”的贡献。
需要特别注意,对于上面第二种纠纷往往发生于合同领域,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这里还需要注意,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因此,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应该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对合作的目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技术成果的归属、风险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方面加以明确约定。
【参考案例】
原告:北京突破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胜德国际研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45号
案例标题:判断专利权属纠纷中实质性特点的方法
【判决要点】
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判断何为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首先,需要准确认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及其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需要准确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要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面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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