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些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 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在法定事由、法律后果方面均有所不同。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后,是否还适用违约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买卖合同解除后主张违约金予以明确支持,那如果不是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还可以主张?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很明显,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事由之一就包括合同解除,因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应予支持。
二、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是否还有效?
《合同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但是,由于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在《合同法》第三章予以单独规定,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合同法》第六章予以单独规定。从以上看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合同无效后再按照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则已经丧失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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