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是关于说明书的内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以必要技术特征总和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相同,必要时还可描述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避免误解应当另起段描述。
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反映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内容,并在描述时尽量体现它们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先写总的发明构思,再分段写各描述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也可以分段先描述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再体现它们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一般都采用这种写法:
【PS:发明内容Copy权利要求;一般是几个独立权利要求的重述,本发明内容提供……技术方案在于:……,把“其特征在于”这样的话改成“其中”等。】具体为:把权利要求书复制粘贴,然后把权利要求书中的格式改掉,将“根据权利要求X所述的XX”改为“在一些实施方式中”,“其特征在于”改为“其中”,另外注意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所述”字眼全去掉。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及支持和理解权利要求来说极为重要【备注自己理解:与发明内容中技术方案部分用语与权利要求相应或相同不同,此处可以加原理进行描述】。
要支持权利要求,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要在某个具体实施方式中有所说明。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对于任何一项权利来说,至少有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其全部技术特征。
在权利要求中出现概括性技术特征而使其覆盖交款保护范围时,应给出多个具体实施方式;当权利要求包含有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时,应给出尽可能多的具体结构(相当于具体实施方式);当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当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结合附图描述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可借助附图标记进行描述,放在相应部件的名称之后,不加括号。
PS:在表述上不要跟权利要求书一样,要尽可能详尽地解释,包括各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实现方式,还有整体的说明,比如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等。
所以,具体实施方法没有一个很格式的写法,要根据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撰写,只要在逻辑上清晰,有条理地将产品从整体到部件都说清楚,便于阅读理解,原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照这个说明不需要再附加创造性劳动就能把产品生产出来为准。
当然啦,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这种带有一点点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权利要求书那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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