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的很多离婚当事人咨询中,希望在金钱方面获得一定的赔偿(补偿),有的可能会提到青春损失费这种说法,实际上这个概念是不存在的,也没法基于这种说法获得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基本的财产分割之外,涉及金钱赔偿(补偿)的概念是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以上三个概念之间在适用条件上存在着区别,应注意区分。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具体看各含义的条文规定!之前写过同样的一篇文章,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条文内容有了变化,所以本文基于新的法律规定又重新整理了一下。本文中提到的条文来源于《民法典》内容。
1、关于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备注:该条文在新解释中已删除】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还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原告要求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如果是被告在判决离婚后可另行单独起诉;二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之后提起诉讼;三是,必须是原告无过错。
由上述条文内容可见,离婚经济帮助【生活困难】、离婚经济补偿【家务付出较多】、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损害赔偿】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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