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篇案例《网络域名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案,在执行阶段,越秀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进行四查,除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实施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具体经营场所,无法施行。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此时,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网站均在正常运营,且在www.yzz.cn网页中有广告投放公告,每天广告费达2万到32万不等。
执行情况:经研究,法院认为该网址具有财产性质,可进行执行。法官通过工信部网站及搜索引擎查出网站运营商后,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及协执文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站域名并限制登陆,将上述法律文书邮寄到运营商阿里云公司。2017年9月12日阿里云公司出具复函,已查封被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www.yzz.cn域名及www.15666.com域名。9月18日,法官接到被执行人来电询问如何履行义务,随后将全款打入法院账户。9月22日,法院发函运营商解封网址。9月26日,运营商复函已解封。(2017)粤0104执6507-6526号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当前,互联网经济高度活跃,在日益频繁的互联网纠纷中,执行往往具有难度大、范围广、财产难以掌握的特点,需要创新高效、快捷的执行手段。本案裁判认为,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等虚拟载体的经济价值高涨,应当列入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查封被执行人的网址、微信号等虚拟载体,可影响其经营收益、降低其在用户群中的信誉度与使用率,从而达到震慑被执行人,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效果。
陈旭钊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剖析解答:
1.将网络域名视为被执行人财产有何法律依据?
陈旭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查封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虽然网络域名在民事执行领域尚未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其与商标商号类似,与企业自然关联,属于其无形资产,具备知识产权属性。最高院已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将域名纠纷纳入知识产权纠纷审理范围。其次,新发布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域名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其具备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具备可转让性和财产性。
2.如何对网络域名采取查封措施?
陈旭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义务的财产。法院对网络域名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网络域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管理,人民法院可通过工信部网站及搜索引擎查询运营商,并通过中国域名管理中心或网站运营商查封网络域名,具备执行可操作性。
以上内容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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