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中的一个判例,内容比较不错,里面的多个观点值得学习。所以,借本文发布一下这个案例,以便自我学习使用。
大致事实:信阳农林学院采购学生公寓家具,通过招投标确定天一公司为中标人,并与天一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天一公司又与下家康盛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康盛公司再与下家鸿鼎公司签订了《XX合同》。家具图纸是由上家一级一级的传递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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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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