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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权阻却商标注册的相关案例

现实案件中,常见有很多商标被他人注册成域名,这时商标权人会以不正当竞争或侵权为由提起域名仲裁或诉讼。现在也有另一种形式,有些商标申请人将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域名主体部分注册成为商标,关于这种情况也逐渐增多,商标部门以及法院对域名能否作为在先权益进行保护,能否阻却商标申请等方面的认识不一。下面是笔者搜集整理的部分案例,其中案例一因时间相对较早,裁判者持相反观点。案例二、案例三对域名的权利进行了支持。

 

案例一、涉案域名:“Hupo.com”

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329号】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均认为,域名权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故域名权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在先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域名不能得到上述法律的保护,域名经过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案例二、涉案域名:“PaperPass.com”

广州绿油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3738号】。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均认为,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智齿数汇公司“PaperPass.com”的在先域名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域名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在先域名经过使用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后即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障碍。

 

案例三、“happytoo.cn”域名 VS“欢途Happytoo及图”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域名作为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示能否成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能阻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商标法》规定在先权利阻止商标注册的立法目的角度进行解释,域名与作品不同,并不能与商标产生最直接的权利冲突,只有当域名在能够起到与商标相同的标识性作用、能够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情况下,才可能与商标发生冲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域名才能作为法律可以保护的在先权益阻止争议商标的注册。

在先域名能够阻却商标注册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域名受到侵害的条件为域名成为阻止商标注册的情形设定了边界,即:一、被使用的域名具有一定影响;二、使用域名的主体部分;三、使用行为导致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由于对域名赖以取得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通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也就不能够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在先域名产生冲突。因此,对在先域名的保护范围应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域名具有影响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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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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